關于印發(fā)《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滬市監(jiān)規(guī)范〔2025〕9號
各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公安分局、農業(yè)農村委、綠化市容局、糧食物資儲備局,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fā)現(xiàn)、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的規(guī)定,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聯(lián)合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農業(yè)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9月30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fā)現(xiàn)、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舉報屬于其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根據(jù)舉報人的意愿,予以獎金獎勵的行為。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是指本市各級市場監(jiān)管、公安、農業(yè)農村、綠化市容、糧食物資儲備等部門。
??第三條(工作職責)
??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全面負責市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為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機構,負責本系統(tǒng)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認定及實施等工作。
??第四條(資金來源)
??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予以保障。獎勵資金單獨核算、??顚S?,并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
??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設立本部門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并自行制定專項獎勵資金的使用辦法。
??第五條(食品安全舉報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本市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公布的接受投訴舉報的互聯(lián)網(wǎng)、電話、信函、傳真、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反映(或者向其他相關部門反映后被轉交、移送)屬于本市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第六條(食品安全舉報分類)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舉報,分為實名、隱名、匿名三種。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以及真實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不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電話號碼、網(wǎng)絡聯(lián)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能夠與之取得聯(lián)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不署名或者不提供其真實姓名(名稱),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無法與之取得聯(lián)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違法犯罪線索。
??第七條(鼓勵業(yè)內舉報)
??鼓勵本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設立舉報獎勵專項資金。鼓勵從業(yè)人員向所在生產經營單位報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相關知情人員向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內部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本辦法所稱內部人員,是指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相關知情人員,是指在一年內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與企業(yè)存在業(yè)務聯(lián)系以及企業(yè)臨時聘用的人員等。
??第八條(食品安全舉報受理)
??舉報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電話、信函、傳真、窗口等渠道舉報的,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對其他相關部門移轉案件線索的,應當完整記錄接受情況;對不屬于本部門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獎勵情形和標準
??第九條(獎勵范圍)
??下列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結案后,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收獲、捕撈、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未經獲準屠宰而進行生豬及其他畜禽私屠濫宰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
??(四)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的;
??(五)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六)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制品的;
??(七)經營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八)生產經營國家和本市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九)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
??(十)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十一)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
??(十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四)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五)生產經營未按照規(guī)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液態(tài)乳,或者未按照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十六)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液態(tài)乳,或者同一企業(yè)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液態(tài)乳的;
??(十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十八)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九)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二十)生產經營未按照規(guī)定顯著標示的轉基因食品的;
??(二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
??(二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guī)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十三)學校、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二十四)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未履行檢驗義務或者發(fā)現(xià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十五)違法違規(guī)產生、收集、收運、加工、銷售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銷售的;
??(二十六)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二十七)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十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guī)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十九)生產經營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食品的;
??(三十)網(wǎng)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wǎng)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wǎng)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三十一)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fā)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
??(三十二)其他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經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獎勵條件)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發(fā)生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
??(二)舉報人實名舉報或者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能夠核實舉報人有效身份的隱名舉報;
??(三)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主要違法犯罪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四)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掌握;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獎勵;
??(六)舉報情況經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調查,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
??第十一條(不予獎勵情形)
??下列人員和情形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本市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包括在編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文員等)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其他具有法定監(jiān)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
??(三)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xié)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四)舉報人以引誘方式或者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犯罪相關證據(jù)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獎勵等級)
??舉報獎勵根據(jù)舉報證據(jù)與違法事實查處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證據(jù),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或者基本相符,依法處以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對自然人處以1萬元以上罰沒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沒款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二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證據(jù),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依法對自然人處以5千元以上且不足1萬元罰沒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且不足10萬元罰沒款的;
??(三)三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證據(jù),不符合前款舉報獎勵等級的,但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并立案查處的。
??第十三條(獎勵標準)
??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按照舉報案件罰沒款金額,同時綜合考慮涉案貨值金額、獎勵等級、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根據(jù)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符合情況,給予罰沒款金額的3%—5%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法院刑事判決書中確認的罰金、沒收財產總額為基礎,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獎勵標準上浮1%計算獎勵金額。刑事判決書中未處罰金、沒收財產的,無罰沒款的案件,獎勵金額不低于3000元。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2%—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無罰沒款的案件,獎勵金額不低于200元。
??屬于以下舉報的,在本條第一款獎勵金額基礎上上浮50%:
??(一)舉報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五)(十六)項的;
??(二)舉報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售有毒有害或者假冒偽劣食品的;
??(三)舉報涉及學校(含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供餐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舉報。
??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相關知情人員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內部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屬于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獎勵標準的2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四條(獎勵原則)
??對舉報人員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依據(jù)以下原則確定獎勵范圍與金額:
??(一)對同一舉報事項,不得重復予以獎勵。同一違法犯罪案件被不同舉報人舉報且內容相同的,對第一舉報人進行舉報獎勵,舉報順序以舉報人向相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舉報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jù)對案件查處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二)一個舉報中所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予以分案查處的,可以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金可以合并發(fā)放;
??(三)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為有效舉報,不一致的部分為無效舉報,無效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
??(五)除舉報事項外,辦案機構還認定了其他違法犯罪事實的,對其他違法犯罪事實做出的處理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同時符合本辦法和《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獎勵范圍的,選擇更有利于舉報人的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其他獎勵原則)
??舉報人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已經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司法部門未給予獎勵的,根據(jù)舉報人意愿,負責移送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獎勵。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舉報獎勵的實施
??第十六條(權利告知)
??有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以書面、電話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舉報人。
??書面告知的,應當制作《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告知書》。電話告知的,應當做好錄音及書面記錄。短信告知的,應當留存記錄。告知日期分別以告知書發(fā)出的郵戳日期、電話通知當日、短信發(fā)出的記錄日期為準。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之情形的,有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在制止違法行為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并根據(jù)舉報人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七條(獎勵的啟動和申領)
??舉報人應當自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60日內提出獎勵意愿。
??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的,應當向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的銀行賬號等信息。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申領舉報獎勵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的銀行賬號等信息。業(yè)內舉報的,還應當提供勞動雇傭等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獎勵申請。
??第十八條(先行獎勵的啟動)
??舉報事項有較大社會影響,且經有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立案調查,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在案件調查終結時,根據(jù)案件貨值金額等具體情況,對舉報人給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獎勵。
??第十九條(先行獎勵的權利告知)
??有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在批準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先行獎勵。
??第二十條(先行獎勵與后續(xù)獎勵的銜接)
??在舉報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生效后,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有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后續(xù)獎勵。兩次獎勵總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隱名舉報獎勵申領)
??舉報人隱名舉報的,應當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電話號碼、網(wǎng)絡聯(lián)系方式等),并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隱名舉報人提出舉報獎勵意愿的,應當向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并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領取獎勵人的身份信息和銀行賬號等信息。
??隱名舉報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舉報獎勵意愿、代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代為申領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隱名舉報人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約定的身份代碼、舉報密碼、領取獎勵人的身份信息和銀行賬號等信息。
??其他事項,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一般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獎勵通知)
??有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在舉報獎勵審核同意后,制作《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不予獎勵通知書》,加蓋行政機關印章,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書面告知的,按照舉報人提供的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通知舉報人。電話告知的,應當做好錄音及書面記錄。短信告知的,應當留存記錄。
第四章 獎勵領取
??第二十三條(申領承諾)
??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向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舉報獎勵意愿的舉報人,應當對其就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獎勵(包括獲得市級或者區(qū)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獎勵)的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委托他人提出舉報獎勵意愿并申領的,委托人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承諾對受委托人的申領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救濟途徑)
??舉報人對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卷宗保管)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做好獎勵信息登記,建立獎勵檔案。檔案包括舉報原始記錄、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獎勵告知書、獎勵登記表、獎勵通知書等書面及錄音材料。
??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獎勵信息登記、獎勵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保密條款)
??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身份的相關情況、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等嚴格保密。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身份情況、舉報內容或者幫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特殊情形)
??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舉報的違法事實證據(jù)確鑿、違法行為已得到有效制止,但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情形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